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各商業保理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市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過渡期間商業保理行業監管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等六類機構監管聯系和情況報告的函》(銀保監辦便函〔2018〕19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8〕18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等綜合性服務。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三條 商業保理業試點工作堅持科學審慎,風險可控,規范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據《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在濱海新區試點注冊的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
第五條 濱海新區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濱海新區金融局)負責商業保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履行風險防范和處置第一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予以協調。市金融局要對濱海新區金融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資人應當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二)內資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需在企業注冊前將全部注冊資本金實繳到位;
(三)外資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工商登記完成6個月內實繳到位;
(四)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專業人員;
(五)支持有實力和有保理業務背景的出資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應當具有從事保理業務的業績和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為獨立的公司,不得混業經營。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第八條 申請設立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還需提供合同);
(四)投資各方的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主出資人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如因申請時間節點在上半年、無法出具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審計報告及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六)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七)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股東承諾書;
(九)出資人保理業務背景證明材料;
(十)在津實際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十一)擬設立內資商業保理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驗資報告提交審批部門,外資商業保理公司驗資報告在工商登記完成的6個月內提交監管部門;
(十二)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設立,審批部門必須先與主出資人進行現場約談,再進行審批。獲批后,憑批復文件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增減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變更、持股比例超過5%股東變更需進行審批;如發生以下事項,需要進行備案,并于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進行重大事項報告:
(一)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四)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五)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變動;
(六)解散及申請破產;
(七)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商業保理公司總經理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重大事項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商業保理公司應指定聯絡人,具體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濱海新區金融局應建立并落實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通報商業保理公司重大事項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外資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與變更,應同時按照國家外商投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合規經營
第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以受讓應收賬款的方式提供貿易融資;
(二)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
(三)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
(四)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非商業性壞賬擔保;
(五)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六)相關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準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包括:
(一)公司注冊資本金;
(二)銀行貸款;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
(四)發行債券;
(五)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
(六)股東借款;
(七)關聯方借款;
(八)其他合法合規的融資。
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公司涉及跨境人民幣出資和借款的,按現行跨境人民幣政策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禁止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催收業務,禁止從事討債業務。
第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與保理業務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須有與業務相一致的實際經營場所,禁止異地辦公。
第十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受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在正常付款期內。原則上不能受讓的應收賬款包括: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無權經營而導致無效的;
(二)處于貿易糾紛期間的;
(三)債務人不明確的或無基礎法律關系的;
(四)約定銷售不成即可退貨而形成的;
(五)保證金類的;
(六)可能發生債務抵消的;
(七)已經轉讓或設定擔保的;
(八)被第三方主張代位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十)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
(十一)可能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
第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建立業務臺賬,記載商業保理業務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以及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在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轉讓等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況進行查詢、登記公示;按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津高法〔2014〕251號)的規定,未經查詢的,不構成善意,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商業保理公司。
第二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必須定期登錄“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全面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業務經營信息等各項數據,并對報送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濱海新區金融局應當對行業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做好非現場監管。市金融局予以指導。
第二十三條 濱海新區金融局應當對商業保理公司業務合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要求受檢公司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說明并作整改,并將檢查情況歸集整理、存檔備查。市金融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濱海新區金融局進行專項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濱海新區金融局要設立健全的商業保理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化解機制,配備專業的監管隊伍和必要的監管手段。
第二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濱海新區金融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濱海新區金融局可責令其暫停業務、免除扶持政策,并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商業保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商業保理試點資格,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一)抽逃注冊資本金;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三)洗錢或參與地下錢莊交易;
(四)實施高利轉貸犯罪或違法放貸;
(五)將應收債權重復抵押、重復轉讓;
(六)進行欺詐性交易;
(七)利用國際保理業務實施操縱股價;
(八)參與暴力討債等刑事犯罪和相關民事合同欺詐;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涉嫌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濱海新區金融局要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進行認定并處置,市有關部門予以指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和天津市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則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